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党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总体要求,把握正确改革方向,抓牢关键环节,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不断强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措施。加强顶层设计。
201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在29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广泛动员部署。召开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议,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省(区、市)通过召开改革专题会、电视电话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强化组织保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清产核资专项转移支付6亿元。各地成立由省领导牵头负责的改革领导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安排改革专项经费57.45亿元。开展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列入中央有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先后赴28个省份开展实地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走访87个县(市、区)、165个村,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营造改革氛围。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共举行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开展25期专题轮训,确定20个县(市、区)为全国改革经验交流典型单位。各地采取进村入户宣讲、给农民一封信、播放宣传片等方式使改革政策家喻户晓,借助电视、报纸、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改革政策宣传力度。
(二)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按照《意见》关于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产核资政策文件、操作办法和报表体系,指导各地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六大步骤”清查核实各类资产。目前,全国299.2万个拥有农村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共清查核实账面资产总额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3.4万亿元;集体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加快建设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全国1.2亿张各类资产报表实现在线填报、审核及汇总。鼓励各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目前,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已经列入《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正在开展设计和建设。地方法规相继出台。顺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研究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由点及面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压茬推进改革试点。
2015年以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组织开展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单位包括15个省份、89个地市、442个县(市、区),其他省份还自主选择了部分县村开展省级试点,各级试点单位已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各地以县或地市为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并在成员身份确认中注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6万个村完成改革,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亿多人。合理开展折股量化。各地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有的地方还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把财政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农民集体,并量化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贫困人口持有的股份。规范资产股权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形成的股权,多数地方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一些地方探索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的股权静态管理模式。积极深化试点内容。有的地方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有的地方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自主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质)押贷款试点,为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四)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开展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共支持28个省份和4个计划单列市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8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计划到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贫困地区薄弱村发展提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指导各地以发展特色产业、盘活土地资源等为抓手,探索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从2017年开始,浙江省在全省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到2019年底已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10万元、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有的地方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农户承包林地吸纳进村集体股份合作林场,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产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在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等优势区位,跨区域抱团建设仓储设施、商铺门面、标准厂房等“飞地”项目,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逐步完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法律政策。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一类特别法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制度。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登记办法,规范登记事项,统一证书式样,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次有了统一的“身份证”,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7万个集体经济组织领到登记证书,并可凭此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细化落实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有关契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并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制定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集体资产清晰、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力度。